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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联邦行政学院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包括《美国法典》第3编第301条和第5编第4117条,特此命令:

第1节. 目的与政策。美国的政策是负责任地使用纳税人的资金,并推进诸如建设更强大、更安全的美国等统一优先事项。因此,本届政府的政策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取消那些不直接惠及美国人民或促进国家利益的行政部门、机构和项目。

特别是,联邦行政学院是由林登·B·约翰逊总统政府于50多年前创建的,据称是一个旨在为官僚提供领导力培训的政府项目。但过去半个世纪的官僚领导导致了联邦政策的扩大和巩固了华盛顿特区的管理阶层,这一发展并未使美国家庭受益。因此,应取消联邦行政学院,以重新聚焦政府服务于纳税人、能力和对宪法的忠诚,而不是服务于联邦官僚机构。

第2节. 取消联邦行政学院。(a) 人事管理办公室主任应根据适用法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取消联邦行政学院。

(b) 所有先前设立或要求联邦行政学院存在的总统或其他行政分支文件,包括1968年5月9日关于联邦行政学院的总统备忘录,以及1967年4月20日第11348号行政命令(关于进一步培训政府员工)的任何适用条款,特此撤销。

第3节. 一般规定。(a)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与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关的职能。

(b) 本命令应根据适用法律并在拨款可用的情况下实施。

(c) 本命令无意且不会创建任何可在法律或衡平法上由任何一方对美利坚合众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的权利或利益,无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

白宫,

2025年2月10日。

www.us-acna.info (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