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全球税收协议(全球税收协议)
备忘录
致:财政部长
美国贸易代表
美国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常驻代表
主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全球税收协议(全球税收协议)
在前任政府支持下达成的OECD全球税收协议,不仅允许对美国收入行使域外管辖权,还限制了我们国家制定服务于美国企业和工人利益的税收政策的能力。由于全球税收协议及其他歧视性外国税收做法,如果美国不遵守外国税收政策目标,美国公司可能面临报复性国际税收制度。本备忘录通过明确全球税收协议在美国境内无效力或效果,重新夺回我们国家的主权和经济竞争力。
第1节. 全球税收协议的适用性。财政部长和美国驻OECD常驻代表应通知OECD,前任政府代表美国就全球税收协议所作的任何承诺,在美国境内无效力或效果,除非国会通过相关条款。财政部长和美国贸易代表应在其权限内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以实施本备忘录的结论。
第2节. 保护免受歧视性和域外税收措施的选择。财政部长在与美国贸易代表协商后,应调查是否有任何外国未遵守与美国的任何税收条约,或已实施或可能实施域外或对美国公司产生不成比例影响的税收规则,并通过总统经济政策助理向总统提出一份保护措施或其他应对此类不遵守或税收规则的选项清单。财政部长应在60天内通过总统经济政策助理向总统提交调查结果和建议。
第3节. 一般规定。(a) 本备忘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与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关的职能。
(b) 本备忘录的实施应符合适用法律,并取决于拨款的可用性。
(c) 本备忘录无意且不会在法律或衡平法上为任何一方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创设任何可执行的权利或利益,无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
www.us-acna.info (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