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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宫信仰办公室的设立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并为了协助信仰实体、社区组织和礼拜场所在加强美国家庭、促进工作和自给自足以及保护宗教自由方面的努力,特此命令:

第1节. 政策。信仰实体、社区组织和礼拜场所通过不同于政府的方式,并以其超越政府的能力和效率,拥有巨大的能力来服务个人、家庭和社区。这些组织提升人们的生活,保持家庭的强大,并在地方层面解决问题。行政部门希望信仰实体、社区组织和礼拜场所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能够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竞争拨款、合同、计划和其他联邦资金机会。信仰实体、社区组织和礼拜场所的努力对于加强家庭和振兴社区至关重要,联邦政府欢迎通过创新、可衡量和结果驱动的举措与这些组织合作的机会。行政部门致力于确保所有行政部门和机构(机构)尊重和执行宪法对宗教自由的保障,并结束联邦政府的任何形式的宗教歧视。

第2节. 行政命令的修订。(a) 2001年1月29日的第13198号行政命令(关于信仰和社区倡议的机构责任);2002年12月12日的第13279号行政命令(关于信仰和社区组织的法律平等保护),经2010年11月17日的第13559号行政命令(关于与信仰和其他邻里组织合作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制定标准)修订;2002年12月12日的第13280号行政命令(关于农业部和国际开发署对信仰和社区倡议的责任);2004年6月1日的第13342号行政命令(关于商务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和小企业管理局对信仰和社区倡议的责任);以及2006年3月7日的第13397号行政命令(关于国土安全部对信仰和社区倡议的责任),特此修订为:

(i) 在这些命令中每次出现“白宫信仰和社区倡议办公室”或“白宫OFBCI”时,替换为“白宫信仰办公室”;

(ii) 在这些命令中每次出现“信仰和社区倡议中心”时,替换为“信仰中心”,以及“信仰和社区倡议中心”时,替换为“信仰中心”。

(b) 第13279号行政命令,经第13559号行政命令修订,进一步修订为删除第2(h)节,并将第2(i)节和第2(j)节分别重新编号为第2(h)节和第2(i)节。

第3节. 白宫信仰办公室的设立。(a) 在总统行政办公室(EOP)内设立白宫信仰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室应在行政部门中承担主要责任,以赋予信仰实体、社区组织和礼拜场所服务家庭和社区的能力。(b) 办公室应设在国内政策委员会内,并由白宫信仰办公室的高级顾问领导,并由总统认为适当的其他职位支持。在执行本命令时,办公室应与国内政策委员会、公共联络办公室以及由第13198号行政命令、第13280号行政命令、第13342号行政命令和第13397号行政命令设立的信仰中心合作,如本命令第2(a)(ii)节所修订。

第4节. 白宫信仰办公室的职能。(a)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办公室应:

(i) 不时与白宫信仰办公室和其他EOP组成部分确定的专家和各种信仰和社区领袖协商并寻求信息,包括来自联邦政府以外的专家和领袖,以及来自州、地方和部落政府的专家和领袖。这些专家和领袖应根据他们在信仰实体、社区组织和礼拜场所运作的广泛领域的专业知识来确定,包括保护妇女和儿童;加强婚姻和家庭;通过工作和自给自足提升个人;捍卫宗教自由;打击反犹太主义、反基督教和其他形式的反宗教偏见;与信仰实体合作促进寄养和收养计划;提供健康和有效的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并促进囚犯重返社会;促进从物质使用障碍中恢复;以及培养繁荣的思想;

(ii) 通过国内政策助理向总统提出建议,关于影响信仰实体、社区组织和礼拜场所服务家庭和社区能力的政策、计划和实践的变化,以及我政府政策议程的方面;

(iii) 与信仰中心的代表和其他机构的代表举行会议,视情况而定;

(iv) 就我政府政策议程的方面在整个联邦政府中的实施提供建议,旨在使信仰实体、社区组织和礼拜场所能够更好地服务家庭和社区;

(v) 展示信仰实体、社区组织和礼拜场所的创新举措,这些举措服务于并加强全美各地的个人、家庭和社区;

(vi) 与所有机构协调,在全国范围内为信仰实体受赠者实施培训和教育活动,以增强他们获得拨款的能力;

(vii) 支持机构制定和实施关于宗教自由例外、适应或豁免的培训和教育;

(viii) 与公共和私营企业协商其员工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和工资扣除政策;

(ix) 与机构协调,确定和促进非营利信仰实体、社区组织和礼拜场所的拨款机会,特别是那些不熟悉公共资金但运营有效计划的组织;

(x) 与司法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合作,识别信仰实体、社区组织和礼拜场所提出的关于行政部门未能执行宪法和联邦法定宗教自由保护的担忧;

(xi) 识别并提出减少宗教自由行使负担的手段,包括立法、监管和其他障碍,以充分和积极参与政府资助或政府进行的活动和计划的信仰实体、社区组织和礼拜场所。

(b) 机构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办公室提供可能协助办公室履行本命令的信息、支持和援助。

(c) 每个信仰中心的主任应监督其各自机构协助办公室执行本命令的努力,并向机构领导和办公室报告这些努力。缺乏信仰中心的机构应指定或任命一名信仰联络员,以监督机构协助办公室执行本命令的努力,并向机构领导和办公室报告这些努力。所有此类机构应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90天内指定或任命这样的信仰联络员。

第5节. 可分割性。如果本命令的任何条款或其适用于任何个人或情况的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本命令的其余部分及其条款适用于任何其他个人或情况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第6节. 一般规定。(a)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i) 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ii)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与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关的职能。(b) 本命令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并受拨款可用性的限制。(c) 本命令无意且不会创建任何可在法律或衡平法上由任何一方对美利坚合众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的权利或利益,无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

白宫,2025年2月7日。

www.us-acna.info (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