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制铁公司拟收购美国钢铁公司的提案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包括经修订的《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条(第721条),《美国法典》第50编第4565节,特此命令:
第1节.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a) 2024年3月14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收到一份自愿通知,描述了(1)根据日本法律成立的公司日本制铁公司(Nippon Steel);(2)纽约公司日本制铁北美公司(Nippon Steel NA);以及(3)特拉华州公司2023年合并子公司(与日本制铁和日本制铁北美公司合称“收购方”)拟收购特拉华州公司美国钢铁公司(U.S. Steel,该拟议收购称为“拟议交易”)的情况。CFIUS随后启动了对拟议交易的审查和调查,最终于2024年12月23日根据第721(d)条提交总统决定。(b) 2025年1月3日,根据第721(d)(1)条,时任总统拜登发布了一项名为“关于日本制铁公司拟收购美国钢铁公司”的命令(1月3日命令),禁止了拟议交易。(c) 1月3日命令所依据的法定条款授权总统“采取总统认为适当的行动,暂停或禁止任何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覆盖交易。”《美国法典》第50编第4565(d)(1)节。与该权力一致,1月3日命令第3节保留了总统“为保护美国国家安全所必需”发布进一步命令的权力。(d) 根据本节(c)小节所述的权力,以及总统重新考虑先前行动的权力,我于2025年4月7日发布了一份总统备忘录,题为“对美国钢铁公司拟议收购的审查”(4月7日备忘录),指示CFIUS对拟议交易进行重新审查,以协助我确定在此事上是否可能采取进一步行动。(e) CFIUS于2025年5月21日向我提交了一份建议,根据4月7日备忘录,该建议描述了CFIUS机构关于拟议交易引发的国家安全风险的观点,并包括对美国钢铁公司和收购方提出的任何措施是否足以减轻这些国家安全风险的看法。该建议包括一份声明,描述了CFIUS每个成员机构的立场,包括该立场的原因。
第2节. 调查结果。(a) 我特此确认以下最初在1月3日命令中作出的调查结果:(i) 有可信的证据使我相信,收购方通过拟议交易可能采取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以及(ii) 在我看来,除第721条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美国法典》第50编第1701节及以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不足以提供保护国家安全所需的适当权力。(b) 基于CFIUS的建议和我对CFIUS提供的材料的审查,包括对先前风险评估的重新审查,我进一步发现,如果满足本命令第3节规定的条件,拟议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的威胁损害可以得到充分缓解。
第3节. 命令和授权的行动。基于本命令第2节所述的调查结果,考虑《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f)条所述的因素(如适用),并根据包括第721条在内的适用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特此命令:(a) 1月3日命令第2(a)节修改如下:“拟议交易,以及收购方与美国钢铁公司之间任何基本相似的交易,无论是收购方直接或间接进行的,通过收购方的股东或股东的直接、中间或最终外国人士受益所有人,或通过收购方的合作伙伴、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的,均被禁止,除非收购方和美国钢铁公司在拟议交易完成日期或之前与财政部及CFIUS任何其他适当成员机构执行国家安全协议(NSA),并在此后保持遵守,该NSA在实质上与2025年6月13日美国政府提交给收购方和美国钢铁公司的NSA草案一致,由财政部确定。”(b) 1月3日命令第2(e)节修改如下:“在不限制任何机构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的前提下,在收购方和美国钢铁公司要么放弃拟议交易至CFIUS满意,要么签订本节(a)小节所述的NSA之前,CFIUS进一步被授权实施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包括监测和执法措施,以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包括根据第721条及其实施条例可用的措施,其中包括对违反根据第721条签订或施加的任何命令、协议或条件的补救措施。”(c) 1月3日命令第2(b)和2(c)节被删除。
第4节. 保留。我特此保留对收购方或美国钢铁公司发布进一步命令的权力,以在我判断为保护美国国家安全所必需的范围内。
第5节. 公布和传送。(a) 本命令应在《联邦公报》上公布。(b) 我特此指示财政部长将本命令的副本传送给本命令第1节所述的拟议交易的各方。
唐纳德·J·特朗普
白宫,2025年6月13日。
www.us-acna.info (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