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美国外交关系发出统一声音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特此命令:
第1节. 目的。美国宪法第二条赋予总统处理外交政策的权力。总统依赖国务卿及其下属官员确保美国在国内外的利益得到服务和保护。作为总统外交政策的主要管理者,国务卿必须保持一支优秀的爱国者队伍,以有效实施这一政策。
第2节. 政策。根据宪法第二条,所有负责实施美国外交政策的官员或雇员必须在总统的指导和授权下行事。未能忠实执行总统政策的行为将受到职业纪律处分,包括解雇。因此,负责实施总统外交政策的行政部门和机构(机构)的人事程序必须提供有效且高效的手段,以确保官员和雇员忠实执行总统的政策。
第3节. 定义。在本命令中:
(a) “部门”、“外交服务”、“服务”和“国务卿”等术语应具有《美国法典》第22编第3902条赋予的含义;
(b) “外交服务成员”一词应具有《美国法典》第22编第3903条中“服务成员”的相同含义;
(c) “公务员雇员”一词应指持有美国公民身份的部门雇员,但不包括《美国法典》第22编第2664a条定义的外交服务成员;
(d) “其他工作人员”一词应指根据《1980年外交服务法》第202(a)(4)(A)条(《美国法典》第22编第3922(a)(4)(A)条)和第303条(《美国法典》第22编第3943条)授权的地方雇员和代理人,或根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202(a)条定义的部门特别政府雇员。
第4节. 程序选择。当国务卿认为外交服务成员、公务员雇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表现或行为需要采取人事行动时,国务卿应对由国务卿任命的官员或部门内的其他人员采取适当行动,并受总统的监督;对于由总统任命的官员,国务卿应初步决定是否将此类事项提交总统考虑。此类初步决定应由国务卿全权决定。
第5节. 外交服务改革。(a) 国务卿应根据适用法律,改革外交服务和外交关系管理,以确保忠实有效地实施总统的外交政策议程。
(b) 国务卿应根据适用法律,在招聘、绩效、评估和保留标准以及外交服务学院的计划中实施改革,以确保一支致力于忠实执行总统外交政策的员工队伍。
(c) 在实施本节确定的改革时,国务卿应根据适用法律,修订或替换《外交事务手册》,并指示下属机构删除、修改或替换任何手册、程序或指南。
(d) 国务卿在行使或委托本命令中列举的职责时拥有全权,并可根据需要或适当,规定下属官员在执行此类职责时应遵循的额外程序。
第6节. 一般规定。(a)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与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关的职能。
(b) 本命令应根据适用法律并在拨款可用的情况下实施。
(c) 本命令无意且不会在法律或衡平法上为任何一方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创造任何可执行的权利或利益,无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
白宫,2025年2月12日。
www.us-acna.info (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