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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刑事法院实施制裁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包括《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1 et seq.)(IEEPA)、《国家紧急状态法》(50 U.S.C. 1601 et seq.)(NEA)、1952年《移民和国籍法》第212(f)条(8 U.S.C. 1182(f))以及《美国法典》第3编第301条,我,唐纳德·J·特朗普,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认定国际刑事法院(ICC)作为《罗马规约》设立的机构,针对美国及其亲密盟友以色列采取了非法且无根据的行动。ICC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声称对美国及其某些盟友(包括以色列)的人员拥有管辖权,并展开了初步调查,进一步滥用其权力,针对以色列总理本雅明·内塔尼亚胡和前国防部长约阿夫·加兰特发布了无根据的逮捕令。ICC对美国或以色列没有管辖权,因为这两个国家都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或ICC的成员。两国从未承认ICC的管辖权,且两国都是繁荣的民主国家,其军队严格遵守战争法。ICC最近针对以色列和美国的行动树立了一个危险的先例,直接危及美国现任和前任人员,包括现役武装部队成员,使他们面临骚扰、虐待和可能的逮捕。这种恶意行为进而威胁到美国的主权,并破坏了美国政府及其盟友(包括以色列)的关键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工作。此外,2002年,国会通过了《2002年美国军人保护法》(22 U.S.C. 7421 et seq.),以保护美国军人、美国官员以及某些盟国的官员和军人免受美国未加入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刑事起诉,声明称:“除了使美国武装部队成员面临国际刑事起诉的风险外,《罗马规约》还创造了美国总统和美国政府其他高级民选和任命官员可能被国际刑事法院起诉的风险。”(22 U.S.C. 7421(9))。美国明确反对并期望我们的盟友反对ICC针对美国、以色列或任何其他未同意ICC管辖权的美国盟友的任何行动。美国仍然致力于问责和和平培育国际秩序,但ICC和《罗马规约》缔约国必须尊重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将其人员置于ICC管辖权之下的决定,符合各自的主权特权。美国将对那些对ICC的违法行为负责的人施加切实和重大的后果,其中可能包括冻结财产和资产,以及暂停ICC官员、雇员和代理人及其直系亲属进入美国,因为他们进入我国将损害美国的利益。因此,我认定ICC对受保护人员(定义见本命令第8(d)条)的任何调查、逮捕、拘留或起诉行为构成了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异常和特殊威胁,我特此宣布国家紧急状态以应对这一威胁。我特此决定并命令:第1条。(a) 以下人员的所有财产和财产权益,无论位于美国境内、此后进入美国境内,或由任何美国人拥有或控制,均被冻结,不得转让、支付、出口、提取或以其他方式处理:(i) 本命令附件中列出的人员;以及(ii) 由国务卿在与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协商后确定的任何外国人:(A) 直接参与ICC在未经该人员国籍国同意的情况下对受保护人员进行调查、逮捕、拘留或起诉的任何努力;(B) 为本命令第1(a)(ii)(A)条所述活动或根据本命令被冻结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任何人员提供实质性协助、赞助或提供资金、物质或技术支持,或提供商品或服务;或(C) 由根据本命令被冻结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任何人员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或为其行事或声称为其行事。(b) 除非根据本命令发布的法规、条例、命令、指令或许可另有规定,且不论在本命令日期之前签订的任何合同或授予的任何许可或许可证,本命令第(a)条中的禁令均适用。第2条。我特此认定,向根据本命令第1条被冻结财产和财产权益的任何人员捐赠《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3(b)(2)条(50 U.S.C. 1702(b)(2))中指定类型的物品,将严重削弱我应对本命令中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的能力,我特此禁止此类捐赠,如本命令第1条所述。第3条。本命令第1(a)条中的禁令包括:(a) 向根据本命令第1条被冻结财产和财产权益的任何人员提供资金、商品或服务的任何贡献或提供;以及(b) 从任何此类人员处接受资金、商品或服务的任何贡献或提供。第4条。被认定符合本命令第1条中一项或多项标准的外国人及其直系亲属,或由国务卿认定为ICC雇员或代理人的外国人,不受限制地以移民或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将损害美国的利益,因此特此暂停此类人员以移民或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除非国务卿认定该人员进入美国不会违背美国的利益,包括当国务卿根据司法部长的建议认定该人员的进入将促进美国重要的执法目标时。在履行这一职责时,国务卿应与国土安全部长协商,处理与国土安全部长权限内的可接纳性或不可接纳性相关的事项。此类人员应被视为2011年7月24日第8693号公告(暂停受联合国安理会旅行禁令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制裁的外国人入境)第1条所涵盖的人员。国务卿应根据第8693号公告中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负责实施本条。第5条。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60天内,财政部长应与国务卿协商,向总统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应纳入本命令第1条范围的额外人员。第6条。(a) 任何规避或试图规避、导致违反或试图违反本命令中任何禁令的交易均被禁止。(b) 任何为违反本命令中任何禁令而成立的共谋均被禁止。第7条。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联邦政府雇员、受赠人或承包商为开展联邦政府官方业务而进行的交易。第8条。为本命令之目的:(a) “人员”一词指个人或实体;(b) “实体”一词指政府或其机构、合伙企业、协会、信托、合资企业、公司、集团、子集团或其他组织;(c) “美国人”一词指任何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组织的实体(包括此类实体的外国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雇员),或任何合法在美国境内的人员;(d) “受保护人员”一词指:(i) 任何美国人,除非美国正式同意ICC对该人员的管辖权或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包括:(A) 美国武装部队的现任或前任成员;(B) 美国政府的现任或前任民选或任命官员;以及(C) 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美国政府雇员或为其工作的人员;以及(ii) 任何未同意ICC管辖权或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的美国盟友的公民或合法居民,包括:(A) 该美国盟友武装部队的现任或前任成员;(B) 该美国盟友政府的现任或前任民选或任命官员;以及(C) 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该政府雇员或为其工作的人员;(e) “美国盟友”一词指:(i)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的政府;或(ii) 《2002年美国军人保护法》第2013(7)条(22 U.S.C. 7432(7))定义的“主要非北约盟友”的政府;(f) “直系亲属”一词指配偶或子女;(g) “外国人”一词具有1952年《移民和国籍法》第101(a)(3)条(8 U.S.C. 1101(a)(3))中赋予该词的含义;以及(h) “外国人”一词指非美国人的人员。第9条。对于根据本命令被冻结财产和财产权益且可能在美国境内具有宪法存在的人员,我认定,由于资金或其他资产可以即时转移,事先通知此类人员根据本命令第1条将采取的措施将使这些措施失效。因此,我认定,为了使这些措施在应对本命令中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时有效,无需事先通知根据本命令第1条作出的列名或决定。第10条。财政部长在与国务卿协商后,特此授权采取此类行动,包括制定规则和条例,并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赋予总统的所有权力,以实施本命令。财政部长可根据适用法律,在财政部内部重新委派任何这些职能。美国所有行政部门和机构应在其权限内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实施本命令。第11条。财政部长在与国务卿协商后,特此授权根据《国家紧急状态法》第401(c)条(50 U.S.C. 1641(c))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4(c)条(50 U.S.C. 1703(c)),向国会提交关于本命令中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的定期和最终报告。第12条。(a)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i) 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ii)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与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关的职能。(b) 本命令应根据适用法律实施,并受拨款可用性的限制。(c) 本命令无意且不会在法律或衡平法上为任何一方创造任何可针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执行的权利或利益,无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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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us-acna.info (202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