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委员会的成立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特此命令如下:
第1节. 目的与政策。行政部门应积极执行联邦法律中确立的对宗教自由的历史性有力保护,这将成为行政分支的政策。建国者们设想了一个国家,在这个国家中,宗教声音和观点是充满活力的公共领域和人类繁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宗教人士和机构可以自由地实践他们的信仰,而不必担心受到政府的歧视或敌意。事实上,宗教自由的根源可以追溯到早期定居者,他们逃离欧洲的宗教迫害,寻找一个新世界,在那里他们可以选择、追随和实践他们的信仰,而不受政府的干涉。宗教自由原则于1791年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被载入美国法律。从那时起,宪法就保护了宗教自由这一基本权利,作为美国人的第一自由。
在我第一任期内,我发布了2017年5月4日的第13798号行政命令(促进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根据该命令,司法部长于2017年10月6日向所有行政部门和机构(机构)发布了一份题为“联邦法律对宗教自由的保护”的备忘录。最高法院也继续维护建国者对宗教自由的承诺,包括实施宗教声音应在公共领域平等受到欢迎的原则。
近年来,一些联邦、州和地方政策威胁到了美国独特而美好的宗教自由传统。这些政策试图侵犯长期的良心保护,阻止父母将子女送往宗教学校,威胁基于信仰的实体失去资金或非营利免税地位,并将宗教团体和机构排除在政府项目之外。一些宗教自由的反对者会完全将宗教从公共生活中移除。其他人则将宗教自由描述为与公民权利不一致,尽管宗教在废除奴隶制、通过联邦民权法以及提供不可或缺的社会、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罗纳德·里根总统提醒我们,“自由离灭绝永远不会超过一代人。”美国人需要重新熟悉我们国家在宗教自由方面的卓越实验,以应对新兴威胁。因此,联邦政府将促进公民对我们基础历史的骄傲,识别对宗教自由的新兴威胁,维护保护所有公民充分参与多元化民主的联邦法律,并保护宗教的自由实践。
第2节. 宗教自由委员会的成立。(a) 特此成立宗教自由委员会(委员会)。
(b) 委员会应按照以下方式运作:
(i) 委员会应由总统任命的最多14名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来自社会各界的有学识代表,包括私营部门、雇主、教育机构、宗教社区和各州,以提供关于联邦政府如何为所有美国人捍卫宗教自由的多样化观点。总统应从成员中指定一名主席和副主席。委员会还应包括以下当然成员或其指定的高级官员:
(A) 司法部长;
(B) 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以及
(C) 总统国内政策助理。
(ii) 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至2026年7月4日,即美国独立250周年纪念日。如果总统将委员会的任期延长至2026年7月4日之后,成员有资格被重新任命为2年任期。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后继续任职,直至继任者被任命。
(iii) 委员会应编写一份全面报告,内容涵盖美国宗教自由的基础、宗教自由对美国社会的影响、当前对国内宗教自由的威胁、为后代保留和加强宗教自由保护的策略,以及提高对美国和平宗教多元化认识和庆祝的计划。委员会在这些类别下应考虑的具体主题应包括以下领域:牧师、宗教领袖、礼拜堂、基于信仰的机构和宗教演讲者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全美各地对多种宗教礼拜堂的攻击;宗教实体的银行账户关闭;教师、学生、军事牧师、军人、雇主和雇员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医疗保健领域的良心保护及疫苗强制令;父母指导子女照顾、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包括选择宗教教育的权利;允许公立学校进行自愿祈祷和宗教教学的时间;带有宗教意象的政府展示;以及所有美国人自由实践信仰而不受政府审查或报复的权利。
(iv) 委员会应向白宫信仰办公室和国内政策委员会提供关于美国宗教自由政策的建议。委员会的具体活动应包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行政或立法行动建议保护国内宗教自由的步骤,以及确定白宫信仰办公室与国际宗教自由大使合作以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宗教自由事业的机会。
(v) 委员会成员在委员会工作中不收取任何报酬。委员会成员在从事委员会工作时,可根据法律允许,获得差旅费用,包括生活津贴,以间歇性在政府服务的人员标准(5 U.S.C. 5701-5707),资金允许的情况下。
(vi) 为向委员会成员提供建议:
(A) 总统应指定一个宗教领袖顾问委员会,由不超过15名成员组成。宗教领袖顾问委员会应为委员会的一个子组成部分,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
(B) 总统应指定一个来自宗教团体的平信徒领袖顾问委员会,由不超过15名成员组成。平信徒领袖顾问委员会应为委员会的一个子组成部分,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以及
(C) 总统应指定一个法律专家顾问委员会,由司法部长或其指定人员以及不超过10名律师组成。法律专家顾问委员会应为委员会的一个子组成部分,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
(vii) 委员会应于2026年7月4日,即美国独立250周年纪念日终止,除非总统延长。
(viii) 司法部应根据法律允许和现有拨款授权,为委员会提供所需的资金、行政和技术支持。
(ix) 就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美国法典第5编第10章)可能适用于委员会或其任何顾问委员会而言,除该法第1005和1013节外的任何总统职能,应由司法部长根据总务署署长制定的准则和程序执行。
第3节. 可分割性。如果本命令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本命令的其余部分及其对其他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第4节. 一般条款。(a)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与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关的职能。
(b) 本命令应在适用法律允许和拨款可用的情况下实施。
(c) 本命令无意且不会创设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或利益,无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任何一方不得针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
唐纳德·J·特朗普
白宫,2025年5月1日。
www.us-acna.info (202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