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所有机构的问责制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特此命令:
第1节. 政策和目的。宪法将所有行政权力赋予总统,并责成他忠实执行法律。由于总统不可能独自履行联邦政府的所有行政事务,宪法还规定设立下属官员以协助总统履行其行政职责。这些行政分支官员在行使往往相当大的权力时,仍需接受总统的持续监督和控制。总统则由美国人民定期选举产生并对他们负责。这是制宪者创建对美国人民负责的政府时所设立的结构性保障之一,此外还包括行政与立法部门之间的权力分立、国会的定期选举以及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任命的独立司法机构。
然而,以往的政府允许所谓的“独立监管机构”在极少的总统监督下运作。这些监管机构目前行使着大量的行政权力,却缺乏对总统的充分问责,进而缺乏对美国人民的问责。此外,这些监管机构被允许在未经总统审查的情况下颁布重要法规。
这些做法削弱了这些监管机构对美国人民的问责,并阻碍了联邦法律的统一和连贯执行。为了使联邦政府真正对美国人民负责,行使广泛行政权力的官员必须受到人民选举产生的总统的监督和控制。
因此,为了改善行政分支的管理并增加监管官员对美国人民的问责,行政分支的政策应是确保总统对整个行政分支的监督和控制。此外,所有行政部门和机构,包括所谓的独立机构,应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之前,将所有拟议和最终的重要监管行动提交给总统行政办公室内的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OIRA)进行审查。
第2节. 定义。为本命令的目的:
(a) “雇员”一词应具有《美国法典》第5编第2105条中赋予该词的含义。
(b) “独立监管机构”一词应具有《美国法典》第44编第3502(5)条中赋予该词的含义。本命令不适用于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或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行为。本命令仅适用于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与其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监管直接相关的行为和权力。
(c) “独立监管机构主席”一词应指,对于多成员的独立监管机构,该机构的主席;对于单一领导的独立监管机构,该机构的主席、主任或其他主持官员。
(d) 独立监管机构的“负责人”一词应指被任命监督独立监管机构并通常被赋予机构权力的人员,包括主席、主任或其他主持官员,以及适用时,负责监督此类机构的其他成员、委员或类似官员。
第3节. OIRA对机构法规的审查。(a) 1993年9月30日第12866号行政命令(“监管规划和审查”)第3(b)节经修订后,现修订如下:
“(b) “机构”,除非另有说明,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4编第3502(1)条定义的任何美国权力机构,并应包括联邦选举委员会。本命令不适用于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或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行为。本命令仅适用于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与其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监管直接相关的行为和权力。”
(b)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主任应向根据第12866号行政命令第3(b)节新提交监管行动的行政部门和机构负责人提供本命令的实施指导。独立监管机构根据该节提交的机构文件应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60天内或完成此类实施指导后较早的时间内开始。
第4节. 绩效标准和管理目标。OMB主任应根据适用法律,为独立机构负责人制定适当的绩效标准和管理目标,并定期向总统报告他们在实现这些标准和目标方面的表现和效率。
第5节. 独立监管机构的拨款分配。OMB主任应持续进行以下工作:
(a) 审查独立监管机构的义务是否符合总统的政策和优先事项;
(b) 与独立监管机构主席协商,并根据需要和适当调整这些机构的活动、职能、项目或对象的拨款分配,以推进总统的政策和优先事项。此类拨款分配的调整可以禁止独立监管机构在特定活动、职能、项目或对象上支出拨款,只要此类限制符合法律。
第6节. 与总统行政办公室的额外协商。(a) 在(b)款的约束下,独立监管机构主席应定期与OMB主任、白宫国内政策委员会主任和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协商并协调政策和优先事项。
(b) 独立监管机构负责人应在其各自机构内设立白宫联络员职位。该职位应属于一般职级表中的15级,并应列入例外服务中的C类职位。
(c) 独立监管机构主席应根据《1993年政府绩效和结果法》制定的机构战略计划在最终确定前提交给OMB主任进行审查。
第7节. 指导联邦雇员解释法律的行为规则。总统和司法部长在总统的监督和控制下,应为行政分支提供法律的权威解释。总统和司法部长对法律问题的意见对所有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具有约束力。任何行政分支雇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提出与总统或司法部长对法律问题的意见相抵触的法律解释作为美国的立场,包括但不限于在法规、指导和诉讼中提出的立场,除非得到总统的授权或司法部长的书面授权。
第8节. 一般规定。(a) 如果本命令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本命令的其余部分及其对其他人员或情况的适用不应受到影响。
(b)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与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关的职能。
(c) 本命令应根据适用法律并在拨款可用的情况下实施。
(d) 本命令无意且不会创建任何可由任何一方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对美利坚合众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的权利或利益,无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
www.us-acna.info (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