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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先进核反应堆技术以保障国家安全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1节. 背景。美国面临确保关键国防设施(根据《美国法典》第16编第824o-1(c)条指定)及其他任务能力资源获得弹性、安全和可靠能源供应的关键国家安全需求。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及国家实验室的人工智能(AI)能力先进计算基础设施及其他任务能力资源需要不受外部威胁或电网中断影响的高密度可靠电源。这些设施和资源对能源中断的脆弱性构成必须解决的战略风险。

先进核反应堆包括第三代+反应堆、小型模块化反应堆、微型反应堆以及固定式和移动式反应堆等核能系统,有潜力为关键国防设施及其他任务能力资源提供弹性、安全和可靠的电力。然而,尽管前景广阔,此类技术在美国尚未以满足国家紧迫国家安全需求的速度和规模得到应用,而我们的对手正在全球迅速出口和部署此类技术。

联邦政府必须充分利用其权力加速美国设计的先进核技术的安全、负责任开发、示范、部署和出口,以增强战备状态并提升美国技术优势。此外,美国必须进一步提升向盟友和商业伙伴出口核技术的能力,通过使用安全、可靠和受保障的核技术加强我们共同应对依赖外国对手的能力。因此,我们必须释放国内核工业基础潜力,使美国核能公司成为全球未来能源增长的首选合作伙伴。

第2节. 政策。美国的政策是:

(a) 确保快速开发、部署和使用先进核技术以支持国家安全目标,如保护和运营关键基础设施、关键国防设施及其他任务能力资源;

(b) 通过调整联邦政府激励措施以充分利用联邦拥有的铀和钚资源(宣布超出国防需求的部分)、相关核材料、供应链组件及研发基础设施,促进私营部门在美国对先进核技术的投资、创新、开发和使用,认识到其对国家安全的益处;

(c) 协调国防部和能源部的监管工作,确保这些机构根据各自任务优化资源配置和风险分配。

第3节. 在军事设施部署和使用先进核反应堆技术。

(a) 国防部长应通过陆军部长建立核能利用计划,用于设施能源和作战能源。国防部长应通过陆军部长在2028年9月30日前在国内军事基地或设施启动由美国陆军监管的核反应堆运行。国防部长应指定陆军部长作为国防部设施和作战核能的执行代理。

(b) 能源部长应根据请求向国防部长提供关于军事设施上先进核反应堆设计、建造和运行的技术建议。

(c) 国务卿应向国防部长提供关于本命令相关国际法律要求或国际协议必要修改的建议。

(d) 在本命令发布后240天内,国防部长应协调能源部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及各军种部长,向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提交关于军事设施上先进核反应堆及乏核燃料分配、运行、更换和移除的立法提案及监管行动建议。

第4节. 在能源部设施部署和使用先进核反应堆技术。

(a) 能源部长应启动程序,将位于或与能源部设施协同运营的AI数据中心(全部或部分位于美国本土48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酌情指定为关键国防设施。为此类设施运行所需的电力基础设施(包括核能和非核能发电基础设施)应被视为国防关键电力基础设施。

(b) 在本命令发布后90天内,能源部长应指定一个或多个能源部拥有或控制的美国境内场地(包括国家实验室)用于先进核反应堆技术的使用和部署。

(c) 能源部长应利用所有可用法律权限,在能源部拥有或控制的场地上选址、批准和授权私营资金支持的先进核反应堆技术,用于为AI基础设施、其他关键或国家安全需求、供应链项目或现场基础设施供电。能源部长应优先开展早期场地准备和授权活动,目标是在本命令发布后30个月内在首个场地上运行先进核反应堆。

第5节. 本命令所述反应堆的铀及相关材料。

(a) 在本命令发布后90天内,能源部长应确认能源部库存中所有可用于回收或加工成美国反应堆核燃料的有用铀和钚材料。

(b) 能源部长应向获得授权在能源部拥有或控制的场地上建造和运营(且由能源部监管用于为AI及其他基础设施供电)的私营项目释放不少于20公吨高丰度低浓铀(HALEU)至易获取的燃料库。能源部长应保留必要库存用于氚生产、海军推进、核武器及其他现有国家安全义务,并因此从能源部拥有的其他材料储备中提取HALEU用于本节规定的燃料库。在可行范围内,能源部长应实施计划确保本小节第一句所述项目持续运行所需的浓缩铀长期供应,包括通过建立国内燃料制造和供应链以减少对外国燃料来源的依赖。

(c) 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应利用所有可用法律权限,在其各自机构控制的指定场地上选址、批准和授权私营资金支持的核燃料回收、后处理及反应堆燃料制造技术,用于为国家安全反应堆、商业动力反应堆和非动力研究反应堆制造燃料形式。

第6节. 跨机构协调。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应执行任何有用的合同或协议(根据各自权限)以支持本命令实施,包括能源部在国防部设施提供技术顾问支持的合同或协议(涉及先进核反应堆技术的研究、开发、设计、采办、规范制定、建造、检查、安装、认证、测试、大修、换料、运行、维护、供应支持及处置,以支持关键基础设施任务保证目标并确保军事战备),以及国防部支持(在能源部拥有或控制的场地上识别先进核反应堆技术国防应用及测试的新用途)。

第7节. 遵守《国家环境政策法》。国防部长和能源部长应就以下事项与环境质量委员会主席协商:

(a) 对在美国特定联邦场地上建造先进核反应堆技术应用国防部和能源部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确立的类别排除,以及为实施本命令采取的任何其他适当措施;

(b) 为相同目的采用其他行政部门和机构(机构)的类别排除;

(c) 为相同目的建立新的类别排除;

(d) 寻求利用其他机构的紧急及其他许可程序用于先进核反应堆技术的选址和建造;

(e) 为相同目的酌情制定紧急情况下遵守NEPA的替代安排。

第8节. 促进美国核出口。

(a) 国务卿或其指定人员应:

(i) 根据《1954年原子能法》第123条(42 U.S.C. 2153)(123协议)主导和平核合作协定的外交接触和谈判;

(ii) 积极寻求在第120届国会结束前达成至少20项新的123协议,使美国核工业能够进入伙伴国家的新市场;

(iii) 积极重新谈判未来十年内到期的123协议;

(iv) 充分利用联邦政府资源促进美国核工业参与全球民用核商业项目开发;

(v) 主导与国会就123协议谈判进展和报告的接触。

(b) 能源部长应迅速审查并在获得国务卿同意后(经核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和国防部协商),裁决出口授权请求以促进美国技术领导地位。能源部长应在收到完整申请及能源部完成所需配套分析后30天内(不包括等待国务院同意及拟出口国政府提供再转让和不扩散保证的时间)批准或拒绝每项技术转让出口授权请求。

(c) 在本命令发布后90天内,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和经济政策总统助理应协商国务卿、财政部长、商务部长、能源部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及国家能源主导委员会主席,制定战略以:

(i) 优化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为美国核能技术提供股权及其他融资的价值;

(ii)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高美国贸易和发展署的效力,扩大对具有国家战略利益的近期毕业高收入经济体的美国核技术试点、燃料供应及项目准备的赠款融资;

(iii) 利用美国进出口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增加对美国民用核技术出口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融资;

(iv) 举办贸易代表团和反向贸易代表团并利用其他贸易促进工具消除贸易壁垒,提高美国核工业的市场竞争力;

(v) 在全球市场实现高层倡导和代表方面的竞争均势(联邦政府向潜在进口国政府提供),包括核相关双边问题上的协调,重点关注基于行业评估和既定商业标准(如国家金融和监管体系强度)未来4年内核部署概率最高的国家。

(d) 在本命令发布后90天内,财政部长应协商国务卿、商务部长、能源部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国家能源主导委员会主席及经济政策总统助理,制定战略以:

(i) 利用美国参与多边开发银行支持客户国获取核能发电和配电及可靠燃料供应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ii) 在相关机构支持此类援助,使资金支持以竞争性条款提供,加强这些机构评估、实施和评估核能项目的能力,并支持采用符合或超过美国或其盟国质量标准的核能技术和燃料供应链。

(e) 在本命令发布后90天内,国务卿或其指定人员应协商商务部长和能源部长,并经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和经济政策总统助理审查后,实施增强美国核供应商、投资者和贷款人全球竞争力的计划(包括采取行动):

(i) 加快与潜在出口国达成核能及燃料供应链政府间协议;

(ii) 促进广泛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iii) 识别本命令或其他行政命令未解决的美国核技术、燃料供应、设备和服务出口的法规监管负担,并建议适当补救措施;

(iv) 鼓励潜在进口国做出有利于使用美国核技术、燃料供应、设备和服务的决策。

第9节. 核许可优先化。国防部长应通过国防反情报和安全局并协商能源部长,优先酌情发放能源部和国防部安全许可(包括“L”、“Q”、“秘密”、“绝密”、“RD”、“CNWDI”和“SCI”),以支持核能及燃料循环技术的快速分发和使用。

第10节. 其他规定。本命令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与采购行动及相关政策有关的职能。本命令执行应遵循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确立的预算、立法和采购流程及要求,并在启动任何新计划、联邦资金义务或承诺或提交本命令产生的任何立法或采购提案前酌情与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协调。本命令执行方式应符合适用法律要求、遵守不扩散义务并满足最高保障及安全标准。

第11节. 一般规定。

(a) 本命令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与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有关的职能。

(b) 本命令应在符合适用法律和拨款可用性的情况下实施;

(c) 本命令无意也不创设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的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

(d) 能源部应为本命令在《联邦公报》上的公布提供资金。

唐纳德·J·特朗普

白宫,2025年5月23日。

www.us-acna.info (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