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美国患者提供最惠国处方药定价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特此命令:
第1节. 目的。美国拥有不到世界5%的人口,却承担了全球约四分之三的药品利润。这种严重失衡是通过一种有计划的机制实现的:制药商为进入外国市场大幅压低产品价格,同时通过在美国市场维持极高价格来补贴这部分损失。长期以来,美国一直背弃其国民,让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既资助制药商又补贴其他国家。如今,这些实体依赖对美国消费者的价格加价、主要通过国立卫生研究院提供的慷慨公共研发补贴,以及联邦和州医疗保健项目对处方药消费的雄厚公共资金支持。制药商非但不寻求消除明显的价格歧视,反而同意其他国家压低药价的要求,同时抵制美国公共和私人支付方为患者争取最优价格的能力。美国虚高的药价推动了全球创新,而外国医疗体系却坐享其成。这种滥用美国人民慷慨的行为必须终止——美国人理应与其他发达国家享受同等低价药品。美国人不应再被迫为完全相同的药物(通常产自同一工厂)支付近三倍价格。作为全球最大药品采购方,美国人理应获得最优待遇。
第2节. 政策。美国人不该被迫补贴其他发达国家的低价处方药和生物制剂,同时在本国为相同产品支付过高费用。因此美国人必须获得这些产品的最惠国价格。本届政府将立即采取措施终止全球搭便车行为,若制药商未能向美国消费者提供最惠国最低价,政府将采取更严厉行动。
第3节. 解决外国搭美国创新资金便车问题。商务部长和美国贸易代表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外国不存在任何不合理、歧视性、损害美国国家安全或导致美国患者承担全球医药研发不成比例成本的行为、政策或实践,包括在外国将药品价格压制在公平市场价值以下的做法。
第4节. 实现最惠国价格直售美国患者。在符合法律前提下,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部长)应推动制药商建立直售项目,以最惠国价格向美国患者销售产品。
第5节. 确立最惠国定价。(a)本命令发布30日内,部长应会同总统国内政策助理、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主任及其他相关部门官员,向制药商通报最惠国价格目标,使美国患者药价与可比发达国家看齐。(b)若(a)款行动后未在实现最惠国定价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在合法前提下:(i)部长应提出实施最惠国定价的规则制定方案;(ii)部长应考虑向国会认证: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第804(j)条进口不会增加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且能显著降低美国消费者处方药成本;若通过认证,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应根据FDCA第804(j)(2)(B)条采取行动,明确对来自低价处方药发达国家的个案进口持续授予豁免的条件;(iii)根据2025年4月15日第14273号行政令《通过再次美国优先降低药价》第13节报告,司法部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应在合法前提下对报告中认定的反竞争行为采取执法行动,包括酌情适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1-2条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iv)商务部长及其他必要部门首长应审查并考虑对可能助长全球价格歧视的药品或原料药出口采取一切必要行动;(v)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应审查并可能修改或撤销对不安全、无效或不当营销药品的批准;(vi)各机构首长应与总统国内政策助理协调,采取一切可用措施解决针对美国患者的全球搭便车和价格歧视问题。
第6节. 一般规定。(a)本命令不得解释为损害或影响:(i)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或机构及其首长的权力;或(ii)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在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方面的职能。(b)本命令实施须符合适用法律并取决于拨款情况。(c)本命令不意图也不创设任何法律或衡平法上可对美国及其部门、机构、实体、官员、雇员、代理或他人强制执行的权利或利益。(d)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应为本命令在《联邦公报》的公布提供资金。
唐纳德·J·特朗普
白宫,2025年5月12日。
www.us-acna.info (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