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国家能源紧急状态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包括《国家紧急状态法》(50 U.S.C. 1601 及以下)(“NEA”)以及《美国法典》第3编第301条,特此命令:
第1节. 目的。美国的能源和关键矿物(“能源”)识别、租赁、开发、生产、运输、提炼和发电能力都远远不足以满足我们国家的需求。我们需要一个可靠、多样化和价格合理的能源供应,以推动我们国家的制造业、交通运输、农业和国防工业,并维持现代生活和军事准备的基础。由于前一届政府有害且短视的政策,我们国家能源供应和基础设施的不足导致并加剧了高昂的能源价格,这使美国人,特别是低收入和固定收入者,遭受了严重打击。
高昂能源价格对美国人民的这一积极威胁,因我们国家抵御敌对外国行为者的能力减弱而进一步加剧。能源安全是全球竞争日益关键的一个领域。为了伤害美国人民,敌对的国家和非国家外国行为者瞄准了我们的国内能源基础设施,将我们对国外能源的依赖武器化,并滥用其在国际商品市场中引发剧烈波动的能力。一个价格合理且可靠的国内能源供应是任何国家国家和经济安全的基本要求。
我们国家能源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和扩展——从东海岸到西海岸——是保护美国国家和经济安全的当务之急。联邦政府必须将美国人民的身体和经济福祉放在首位。
此外,美国有潜力在国内利用其未开发的能源资源,并向国际盟友和伙伴出售可靠、多样化和价格合理的能源供应。这将为在当前经济中被遗忘的美国人创造就业和经济繁荣,改善美国的贸易平衡,帮助我们的国家与敌对的外国势力竞争,加强与盟友和伙伴的关系,并支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我们国家危险的能源状况给我们的外交政策带来了不必要且危险的限制。
前一届政府的政策使我们国家陷入了国家紧急状态,其中不稳定的、不足且间歇性的能源供应以及日益不可靠的电网需要迅速而果断的行动。如果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由于对能源和自然资源的高需求以推动下一代技术的发展,这种情况将在不久的将来急剧恶化。美国保持在技术创新前沿的能力取决于可靠的能源供应和我们国家电网的完整性。我们国家目前对国内能源资源的开发不足使我们容易受到敌对外国行为者的攻击,并对美国的繁荣和国家安全构成了迫在眉睫且日益增长的威胁。
这些问题在我们国家的东北部和西海岸最为突出,那里危险的地方政策危及我们国家的核心国防和安全需求,并不仅摧毁了当地居民的繁荣,也摧毁了整个美国人口的繁荣。美国能源生产、运输、提炼和发电的不足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构成了异常和特殊的威胁。鉴于这些发现,我特此宣布国家紧急状态。
第2节. 紧急批准。(a) 行政部门和机构(“机构”)的负责人应识别并行使任何可用的合法紧急权力,以及他们可能拥有的所有其他合法权力,以促进国内能源资源的识别、租赁、选址、生产、运输、提炼和发电,包括但不限于在联邦土地上。如果某机构评估认为使用联邦征用权或《国防生产法》(公法81-774,50 U.S.C. 4501 及以下)赋予的权力是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需的,该机构应通过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向总统提交行动建议。
(b) 根据42 U.S.C. 7545(c)(4)(C)(ii)(III),环境保护署署长在与能源部长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后,应考虑发布紧急燃料豁免,以允许全年销售E15汽油,以满足全国范围内汽油供应的任何预计临时短缺。
第3节. 加快能源基础设施的交付。(a) 为了促进国家的能源供应,各机构应识别并使用所有相关的合法紧急和其他可用权力,以加快完成所有授权和拨款的基础设施、能源、环境和自然资源项目的完成,这些项目属于各部长执行或推进的职权范围。
(b) 为了保护美国的集体国家和经济安全,各机构应识别并使用所有合法的紧急或其他可用权力,以促进能源在美国西海岸、东北部和阿拉斯加的供应、提炼和运输。
(c) 各部长应根据总统经济政策助理的要求,提供有关本节活动的报告。
第4节. 《清洁水法》(CWA)和其他由陆军工程兵团管理的法规下的紧急法规和全国性许可。(a)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30天内,所有机构的负责人以及通过陆军民事工程助理部长行事的陆军部长应:
(i) 识别可能根据《清洁水法》第404条(33 U.S.C. 1344)、《1899年3月3日河流和港口法》第10条(33 U.S.C. 403)和《1972年海洋保护、研究和保护区法》第103条(33 U.S.C. 1413)(统称为“紧急陆军工程兵团许可条款”)颁布的法规和全国性许可进行紧急处理的计划或潜在行动,以促进国家的能源供应;
(ii) 向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主任、通过陆军民事工程助理部长行事的陆军部长、总统经济政策助理和环境质量委员会(CEQ)主席提供一份总结报告,列出此类行动。该报告可酌情与本命令要求的任何其他报告合并。
(b) 各机构应尽可能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紧急陆军工程兵团许可条款,以促进国家的能源供应。
(c) 在本节(a)(ii)小节所述的初始总结报告提交后30天内,各部门和机构应向OMB主任、通过陆军民事工程助理部长行事的陆军部长、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和CEQ主席提供一份状态报告。每份此类报告应列出本节(a)(i)小节中采取的行动、任何先前报告的计划或潜在行动的状态,以及本节(a)(i)小节中的任何新计划或潜在行动。此类状态报告应在此后至少每30天向这些官员提供一次,直至国家紧急状态结束,并可酌情与本命令要求的任何其他报告合并。
(d) 通过陆军民事工程助理部长行事的陆军部长应随时与各机构协商,并采取其他迅速和适当的行动,以处理紧急陆军工程兵团许可条款的适用问题。环境保护署署长应向陆军部长和各机构提供迅速的合作,以履行本节所述的职责。
第5节. 《濒危物种法》(ESA)紧急协商法规。(a)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30天内,本命令中指定的所有机构的负责人应:
(i) 识别可能根据《濒危物种法》(“ESA”)(16 U.S.C. 1531 及以下)由内政部长和商务部长颁布的紧急协商法规(50 C.F.R. 402.05)进行处理的计划或潜在行动,以促进国家的能源供应;
(ii) 向内政部长、商务部长、OMB主任、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和CEQ主席提供一份总结报告,列出此类行动。该报告可酌情与本命令要求的任何其他报告合并。
(b) 各机构应尽可能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濒危物种法》的紧急协商法规,以促进国家的能源供应。
(c) 在本节(a)(ii)小节所述的初始总结报告提交后30天内,各机构的负责人应向内政部长、商务部长、OMB主任、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和CEQ主席提供一份状态报告。每份此类报告应列出本节(a)(i)小节中采取的行动、任何先前报告的计划或潜在行动的状态,以及这些类别中的任何新计划或潜在行动。此类状态报告应在此后至少每30天向这些官员提供一次,直至国家紧急状态结束,并可酌情与本命令要求的任何其他报告合并。OMB主任可酌情豁免此报告要求。
(d) 内政部长应确保鱼类和野生动物局局长或其授权代表随时与各机构协商,并采取其他迅速和适当的行动,以处理《濒危物种法》紧急法规的适用问题。商务部长应确保国家海洋渔业局渔业助理局长或其授权代表随时进行此类协商并采取此类行动。
第6节. 召集《濒危物种法》委员会。(a) 作为《濒危物种法》委员会主席,内政部长应至少每季度召集一次《濒危物种法》委员会,除非法律另有要求,以审查和考虑由机构、州长或任何提交豁免《濒危物种法》第7条义务的许可或执照申请人提交的任何合法申请。
(b)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内政部长应确保对所有本节(a)小节所述的提交进行迅速和高效的审查,包括识别任何法律缺陷,以确保在收到后20天内作出初步决定,并能够在初步决定资格后140天内召集《濒危物种法》委员会以解决提交问题。
(c) 如果委员会没有待审查的申请,委员会或其指定人员仍应召集会议,以识别由于《濒危物种法》或《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的实施而特别产生的国内能源基础设施障碍,包括监管改革努力、物种列表和其他相关事项,旨在制定程序、监管和机构间改进。
第7节. 协调基础设施援助。(a) 在与内政部长和能源部长合作的情况下,国防部长应评估国防部获取和运输保护国土和进行海外行动所需的能源、电力或燃料的能力,并在60天内向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提交此评估。此评估应识别具体漏洞,包括但不限于全国范围内可能不足的运输和提炼基础设施,重点关注美国东北部和西海岸地区的此类漏洞。该评估还应识别并建议补救此类漏洞所需的权力和资源,符合适用法律。
(b) 根据《国家紧急状态法》第301条(50 U.S.C. 1631),《美国法典》第10编第2808条提供的建设权力被援引并根据其条款提供给通过陆军民事工程助理部长行事的陆军部长,以解决本节(a)小节所述的评估中识别的任何漏洞。任何此类建议行动应通过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提交总统审查。
第8节. 定义。为本命令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 “能源”或“能源资源”一词是指原油、天然气、租赁凝析油、天然气液体、精炼石油产品、铀、煤、生物燃料、地热、流动水的动能以及30 U.S.C. 1606(a)(3)定义的关键矿物。
(b) “生产”一词是指能源的提取或创造。
(c) “运输”一词是指能源的物理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管道。
(d) “提炼”一词是指能源的物理或化学变化,使其成为消费者或用户可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汽油、柴油、乙醇、航空燃料的制造,或矿物的选矿、富集或提纯。
(e) “发电”一词是指使用能源生产电力或热能,以及从发电地点传输电力。
(f) “能源供应”一词是指能源的生产、运输、提炼和发电。
第9节. 一般规定。(a)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OMB主任与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相关的职能。
(b) 本命令应根据适用法律实施,并受拨款可用性的限制。
(c) 本命令无意且不会在法律或衡平法上为任何一方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创设任何可执行的权利或利益,无论是实质性的还是程序性的。
白宫,
2025年1月20日。
www.us-acna.info (2025.01.20.)